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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快報訊 記者陳婕報道 9月1日起,在珠海見義勇為最高將可獲得100萬元的獎勵。
  昨日,《珠海經濟特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》(下稱《條例》)正式公佈。記者瞭解到《條例》規定設立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用於見義勇為人員的救治、撫恤、表彰、獎勵、生活困難資助、康復治療補助及其家屬的經濟補助等。
  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
  《條例》所稱見義勇為,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、法定義務的人員實施的保護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行為,且表現突出的。包括下列行為: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;積極協助有關國家機關抓捕或者扭送通緝在案的、越獄逃跑的、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髮覺的人員;保安員、治安巡防隊員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的行為,符合前款規定的,確認為見義勇為。
  《條例》同時提出,不鼓勵未成年人實施與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見義勇為。
  符合條件者至少公示7日
  《條例》規定,符合規定的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確認見義勇為,行為人及其近親屬之外的人員和單位可以舉薦確認見義勇為。申請、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,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,並按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。情況特殊的,可以適當延長,最長不得超過兩年。
  申請、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,應當向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、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、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。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負責調查。
  《條例》規定,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舉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,並將調查結果報評定委員會。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,應當進行公示,征求公眾意見,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。
  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調查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確認決定並建立檔案。同時,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,應當向社會公開。
  省里獲獎珠海獎金不會減
  《條例》規定,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,可以給予通報嘉獎或者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。對獲得榮譽稱號的人員,根據事跡和貢獻,分別頒發金、銀、銅三個等級的獎章。
  見義勇為人員負傷或者犧牲的,經評定委員會確認,由珠海市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,其中,犧牲的,頒發100萬元撫恤獎金;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,頒發80萬至100萬元撫恤獎金;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,頒發60萬至80萬元撫恤獎金;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,頒發40萬至60萬元撫恤獎金。已獲得國家和本省見義勇為獎勵的,仍可獲得該市見義勇為獎金和一次性撫恤獎金。
  另外,見義勇為負傷或者犧牲人員的醫療費、誤工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或者喪葬費等,由侵權人依法承擔。無侵權人的,醫療費用由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承擔。
  (原標題:見義勇為珠海最高獎勵100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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